证券投资顾问业务与证券经纪业务的差异如下:
答:(1)两者的本质差异。证券经纪业务与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具有不同的要素和功能。证券经纪业务的基本要素是市场席位进入、账户管理、结算清算,其功能是帮助客户完成交易;投资顾问业务的基本要素是提供证券投资建议、收取服务报酬,其功能是帮助客户实现资产增值。
(2)两者的边界。证券经纪、投资顾问是券商提供的两种基本证券服务。两者联系紧密,实践中可以同时提供,立法上需要界定其边界。对于券商提供与证券经纪业务密切相关的投资顾问服务,但不为此顾问服务行为收取特别报酬的情形(即仅收取经纪佣金而没有约定佣金中包含顾问服务费用),美国《1940年投资顾问法》在投资顾问的定义中将其排除,归为证券经纪业务。香港地区相关规定明确,证券经纪商提供与证券经纪业务密切相关的投资顾问服务,但不为此顾问服务行为收取特别报酬的,不需要在第1类证券经纪牌照的基础上,再取得第4类证券投资咨询牌照。
从美国、香港地区市场的法律界定看,是否约定收取顾问服务报酬,是投资顾问业务与证券经纪业务(附带免费顾问服务情形)的区别之一。我会《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第3条规定,证券公司对其证券经纪业务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不就该项服务与客户单独签订协议、单独收取费用,且收取的证券经纪业务佣金不超过规定上限的,无须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但应当比照执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规则。这种规定与境外市场的法律界定基本吻合。
(3)两者融合情形。证券经纪服务和投资顾问服务在收费上会有融合,约定佣金中包含顾问服务报酬,是间接获取顾问收入的一种普遍方式。如自1980年代,美国券商探索出现两种账户:一是基于固定费用的账户,与客户约定提供经纪交易、投资建议等服务,每年收取固定佣金报酬;二是基于资产收费的账户,与客户约定提供经纪交易、财富管理等服务,按客户账户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收取报酬。两种账户是否属于投资顾问服务曾有争议,引发数起客户纠纷。SEC曾发文明确两种账户属于证券经纪服务。但美国高法审理判决认为,两类账户具有投资顾问业务的基本要素,应当归为投资顾问业务,并要求SEC取消有关文件。目前,SEC仍将两种账户纳入投资顾问业务范畴管理。
(4)我国证券公司的实践。近年来,部分证券公司已经在证券经纪服务基础上,探索向客户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与客户签订独立于《委托代理买卖合同》的书面服务合同,或者由客户申请签订顾问服务申请表,约定投资建议、理财规划服务内容,通过固定费用、差别佣金等方式收取服务报酬。这种探索已经不同于证券公司的免费咨询服务,应当属于投资顾问服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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