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
(一)《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七条;
(二)《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二条;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
(四)《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
(五)《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8号);
(六)《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40号);
(七)《关于做好整治利用网络等媒体开展非法证券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09〕26号)。
二、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常见特征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文件相关规定,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属于特许经营,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该业务。非法证券投资咨询的常见特征是,无资格机构和个人向投资者或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等直接或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可能涉嫌非法证券投资咨询:
(一)行为主体不具备证券投资咨询资格。具体包括:
1.未取得证监会批准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许可的机构;
2.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或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但未在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执业的个人。
(二)向投资者或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三)直接或间接获取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