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一:证券投资顾问的职业资格取得方式(★★★)
1、证券投资顾问的概念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是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注】
(1)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两类基本形式: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
(2)投资建议服务内容: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理财规划建议。
2、申请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取得证券投资顾问执业资格;
4)被证券公司、投资咨询机构或资信评级机构聘用;
5)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教育部认可);
6)具有从事证券业务2年以上的经历;
7)未受过刑事处罚;
8)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已过禁入期的;
9)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10)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3、执业资格的取得方式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向客户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2020年3月4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关于证券业从业人员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证协发[2020]23号】,明确为贯彻落实新修订《证券法》有关规定,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取消或调整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公告》,对证券业从业人员实施事后登记管理。
(1)登记人员:证券公司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人员应当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规则的要求,品行良好,具备从事证券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2)登记类别:从业人员登记类别设为一般证券业务、证券经纪人、证券投资咨询(投资顾问)、证券投资咨询(分析师)、证券投资咨询(其他)、保荐代表人等六类。应当根据从业人员实际从事的业务类别和相应要求进行登记,同一人员只能登记为一个类别。 (3)登记程序:从业人员应通过所在机构进行登记,机构应自从业人员入职(含试用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协会从业人员管理平台,将经本机构审核过的从业人员登记信息提交至协会进行登记。 从业人员所从事的业务类别或其他重要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所在机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从业人员离职的,所在机构应当自劳动关系(或委托代理关系)解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4)机构责任:机构应当确保所聘从业人员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协会自律规则的要求。机构应当指定专人(登记管理员)负责本机构从业人员的登记信息审核和日常登记管理工作,确保登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5)登记信息查询:协会将通过协会网站从业人员信息公示栏目,公布各机构从业人员的相关登记信息及登记编号,方便投资者查询。 (6)违规处理:机构聘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或从业人员在登记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协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 从业人员受到协会“暂停执业”纪律处分的,协会予以中止登记。 从业人员受到刑事处罚、被证券市场禁入或受到协会“终止执业”纪律处分的,协会予以注销登记。 (7)衔接安排:已经取得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视为已完成登记,执业证书编号即为登记编号,无需重新登记。 已提交执业注册申请,但尚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相关申请信息将自动转入登记流程,机构无需重新填报登记信息。 |
【经典真题】
1、在证券投资顾问职业争取的取得方式中,申请人通过所在机构向( )申请职业资格。
A、中国证监会
B、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C、中国证券业协会
D、证券交易所
考点二:证券投资顾问的监管、自律管理和机构管理(★★★)
监管 |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监督管理。 |
自律管理 |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自律管理,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制定相关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 |
机构管理 | 1、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勤勉、审慎地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2、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1)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按照公司制定的程序和要求,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投资需求与风险偏好,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并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载、保存。 (2)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并对协议实行编号管理。 (3)应当为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提供必要的研究支持。 (4)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建立客户回访机制,明确客户回访的程序、内容和要求,并指定专门人员独立实施。 (5)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事项。 (6)应当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与客户协商并书面约定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安排,可以按照服务期限、客户资产规模收取服务费用,也可以采用差别佣金等其他方式收取服务费用。 (7)应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实行留痕管理。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依据等信息,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 (8)以合作方式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对服务方式、报酬支付、投诉处理等作出约定,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考点三:证券投资顾问后续职业培训的要求(★★★)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29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加强人员培训,提升证券投资顾问的职业操守、合规意识和专业服务能力。
时间要求 | 从业人员每年应当参加不少于15学时的后续职业培训。 必修≥10学时,选修≥5学时。 1、必修部分:法律法规、执业行为规范; 2、选修部分:新产品、新业务、理论与技术前沿。 |
组织实施方式 | 1、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及其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证券经营机构的人员,由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后续职业培训。 2、证券公司的执业人员(除第(一)款规定的人员),由证券公司、地方证券业协会组织后续职业培训。 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基金托管部、资产管理公司的证券执业人员(除第(一)款规定的人员),由本单位组织后续职业培训,也可委托所在地的地方证券业协会组织后续职业培训。 4、其他机构(投资咨询公司等)证券执业人员的后续职业培训,参照证券公司营业部的组织方式。 5、中国证券业协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培训组织方式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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