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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基金:钱女士的期货私募故事

来源:233网校 2007-11-17 11:52:00
 期货私募,是指委托方(期货投资者)将自己所有的、符合规模要求的资金委托给委托方(一般为期货操盘手或期货操盘手所在的工作室、基金、期货公司等),由受托方代为进行有关期货投资,并按照约定的风险及收益分配方案进行有关财产处置的期货代客理财行为 
  期货私募,对普通投资者而言,更显神秘。一方面它是风险爱好者的宠儿,高收益与高风险相伴,期货私募意味着短时间内财富的迅速积累;另一方面,期货私募在操作上面临门槛障碍、法律障碍、技术障碍等等使得大多数人望而却步
  钱女士向来敢作敢为,上世纪80年代末辞去机关工作下海经商,十几年下来,除了生意正常周转所需的流动资金外,尚有一些银行存款。偶然机会,经在期货公司工作的亲戚介绍接触了期货,但钱女士始终也搞不懂如何进行期货交易,再加上生意压身,对于独立进行期货交易赚取收益,始终不敢奢望。
  钱女士深信“富贵险中求”的道理,通过与亲戚所在的期货公司的多次接触,最后决定要通过期货代客 

理财这种方式为自己赚取收益。为慎重起见,钱女士首先选择了保本保盈协议这种方式。
  保本保盈保收益
  根据保本保盈协议要求,按照期货私募的门槛,钱女士将10万元直接交给受托方,委托期为6个月,委托期结束,不管受托方盈亏如何,钱女士都要如数收回本金10万元,而且还要从受托方获取15%的收益,即1.5万元。半年后,双方皆大欢喜。
  保本保盈协议的实质是民间借贷行为,由委托方直接将资金交与受托方,由受托方出具还款日期、使用报酬的资金使用手续,受托方使用此笔资金进行期货投资,投资方案不受委托方限制,不管盈亏都由受托方承担交易结果。
  点评:
  优点是保证获得固定的、与其他投资方式相比相对较高的盈利收益,委托方根本不用考虑此笔资金的投资效果。
  缺点是该协议基于双方信任关系所达成,很难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对受托方来讲,有非法集资的风险;对委托方来讲,有收不回本金的风险,因为有时候委托方无法区分建立此种协议的行为是个人行为或公司行为。
  委托账户玩心跳
  经过一段时间的磨合,钱女士与受托方之间逐步建立了一定的信任关系。钱女士觉得,受托方盈利能力不错,按以上方式操作,盈利的大部分都被受托方拿走了,又考虑到以上方式的缺点,遂决定采取委托账户方式。
  钱女士以自己的名义到期货公司开立了属于自己的期货交易账户,按照此种期货私募方式的资金门槛要求,打入该账户30万元作为期货交易保证金,钱女士为该账户的所有人和唯一资金调拨人,受托方成为对该账户进行期货交易操作的人,即指令下单人。
  委托账户即由委托方开立自己的期货交易账户,以自己为账户所有人与唯一资金调拨人,受托方成为对该账户进行期货交易操作的人,委托方对受托方的每一委托指令都必须认可。投资收益分配方式与风险承担方案则根据委托方资金规模、风险偏好、损失承受能力以及受托方过往业绩、盈利能力与风险管理水平等确定。此种方式在期货私募中较多采用。
  点评:
  优点是此种方式能保证资金安全、拥有对资金的主动控制能力,能明确、具体地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
  缺点是委托方的收益水平与自己的资金实力、受托方的盈利能力等息息相关,尤其是后者,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
  对于风险收益分配方案,期货公司给出3种基本选择。
  方案一:在6个月委托期限内,钱女士不承担本金损失,且根据资金量大小最多只能获取该账户扣除全部本金后盈利的20%。其余80%的盈利部分归受托方所有。
  方案二:在6个月委托期限内,钱女士承担本金损失的10%,且根据资金量大小最多只能获取该账户扣除全部本金后盈利的50%。其余50%的盈利部分归受托方所有。
  方案三:在6个月委托期限内,钱女士承担本金损失的20%,且根据资金量大小最多只能获取该账户扣除全部本金后盈利的80%。其余20%的盈利部分归受托方所有。
  对于其他分配方案,则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钱女士认为,第一种方案在收益上与保本保盈协议区别不大,决定不予采纳;第三种方案风险过高,暂不考虑;对于第二种方案,可以凭借自己所能投入的资金规模,争取到更好的收益分配比例。
  经过讨价还价,双方决定在第二种方案的基础上,钱女士承担本金损失的10%,再增加资金20万元,使账户资金总额达到50万元,相应地,提高10%的收益分配比例,即获得最后收益的60%。
  委托期结束,收益翻番。钱女士很欣赏自己的胆识和勇气,与同等数额的资金投资于生意相比,既不用经受做生意的艰辛,又能获取更高的投资回报,既心跳又刺激,其乐自在其中。
  共同账户创共赢
  有些时候,钱女士不得不为生意而从期货账户内抽取资金,这样造成账户内资金不足,根据要求,资金不足只能按低比例获取收益。为了获取更高的投资收益比例或者为了共抗风险,期货公司建议钱女士采用共同账户。
  在操作上,钱女士将自己的期货交易账户设为4位“志同道合”的朋友的共同账户,将每人20万元资金(资金门槛自定,一般为10万元左右)注入该账户,加上账户内自己的20万元共100万元作为该账户的原始投资资金,以钱女士为委托人,与受托方办理有关私募事宜。所有自该账户内的资金调出调入行为均由“朋友们”共同确认方为认可。
  共同账户是以多个出资人中某个人的名义开立期货交易账户,以该个人为委托人,并将各自符合要求的资金合并到该账户内,该账户的资金调出调入行为均由所有出资人共同认可方有效。受托方为该账户的指令下单人,所有出资人对受托方的每笔交易指令都必须认可。
  点评:
  优点是通过此种方式,既可以变小资金为大资金,增加与受托方讨价的筹码,争取到更高的收益分配比例,又可以共担风险、共抗风险。
  缺点是此种方式涉及出资人较多,需要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用于协调、沟通相互关系。
  例如,钱女士以自己账户内的20万元资金进行委托,按有关要求,只能按照20%左右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如果集合5个人的资金100万元,就可以按照80%的比例对收益进行分配。在风险方面,5个人抗风险能力也远大于单个人。
  透过钱女士的故事,希望能对期货私募起到窥一斑而见全貌的作用。期货私募不见得每次都赢且赢得很多,但专业操盘,本身就是一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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