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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产品“黑名单”的警示

来源:233网校 2008-03-07 08:52:00
    “目前银行理财市场最明显的特征是信息透明度不高。”在中国社科院日前发布的《2008年银行理财产品评价报告》中,汇丰、花旗、恒生、东亚等6家中外资银行因理财产品的运作信息缺乏透明度而登上了报告中的“黑名单”。   
    中国社科院作为一个具有专业优势与知识的研究机构,要对市场相关理财产品进行评介时,都会因为理财产品的信息不透明而不得不放弃对更多理财产品的评价。相比之下,如果要让一般投资者根据市场理财信息对相关银行理财产品作出正确选择,那简直就难上加难了。因此,中国社科院公布的这个“黑名单”在某种意义上,对现有理财产品市场有着诸多的警示意义。   
    首先在市场公信度方面,对现有理财产品情况稍有了解的投资者都知道,由于有些银行理财产品零收益结果与早先银行所宣传的信息严重不对称,日益引起投资者的不满。而对此,有关的理财金融机构则往往会以投资人缺乏相应的风险意识与理性投资意识来推脱自身的不足。在这个前提下,由于没有相关的强制性责任规范,投资者也不能就此追究理财机构的责任。可预见,这样的行为必然会使投资者降低对相关理财机构的信任度,从而使市场中的理财产品营销受到长远的负面影响。对此,近段时间一些理财产品遭遇的销售困境,或许就是一种最好的警示。   
    其次从市场投资的权利义务关系来讲,投资人对自己所投资的理财产品应当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其中包括可能收益及与之对应的风险;而理财机构,则有义务将相关产品的风险向投资者予以充分提示。在此过程中,如果理财机构出于自身私利目的,有任何扩大收益与隐瞒风险的行为存在,可以说在性质上应该属于一种侵犯投资者权利的行为。投资者有权依照有关民事法律法规,向有关监管机关与司法机关提出投诉与控告。   
    再以市场监管立场看,现有的一些理财产品信息不透明,其形成原因可能有多种。有的可能是新兴市场发展中的阶段性缺陷所致,也有可能是操作经验缺乏,甚至操作失误所造成。但也不能否认,这其中很可能有少数理财机构的故意因素,其目的就是要通过蒙骗的手法谋取不义之财。就此而言,对监管机关来说,为保证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市场的“三公”,应该坚决查处,同时在相关制度安排方面,尽早作出监管机制上的应对与规范之举。这也应当是上述“黑名单”所隐含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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