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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培训:《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禁止”类考点-上

来源:233网校 2020-06-26 07:20:00

禁止性行为是法律的底线,执业过程中不能碰的东西,也是考试中喜欢考的内容。今天就为大家总结《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中的那些禁止性行为。点击左侧★即可收藏本文,随时复习。点击下方图片,直接跳转至证券从业培训班,专业老师教你如何正确备考证券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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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发行、交易互动的禁止行为: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行为

2、内幕交易的禁止性规定

①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③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助记:知道内幕信息不能说也不能用,造成损失要赔偿。

3、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

①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②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③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④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⑤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⑥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欺诈客户行为绐客户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助记:不违背、不欺骗、不诱导,不挪用、不传播虚假信息,造成损失要赔偿

4、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监、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②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③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④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⑤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⑥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⑦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助记:财产界限要分清,内幕信息要严守,职业操守不能丢,收益更不可保证

(2)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②未依法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擅自干预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经营活动;

③要求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利益,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①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②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③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④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⑤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⑥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⑦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助记:财产界限要分清,内幕信息要严守,职业操守不能丢。

5、期货交易所人员任命的禁止性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

①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②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助记:机构负责人,期证董监高,解除职务未5年;服务机构专业人,撤销资格未5年

6、期货公司的禁止性业务

①期货公司不得从事与期货业务无关的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期货公司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

③期货公司不得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提供融资,不得对外担保。

7、期货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交易过程中的禁止性行为

①期货公司未经客户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户委托内容,擅自进行期货交易。(擅自交易)

②期货公司向客户作获利保证;在经纪业务中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保证盈利)

③期货公司隐瞒重要事项或者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诱骗客户发出交易指令。(诱骗客户)

④期货公司未为每一个客户单独开立专门账户、设置交易编码,混码交易。(混码交易)

⑤期货公司经营期货经纪业务又同时经营其他期货业务的,未严格执行业务分离和资金分离制度,混合操作。(业务、资金不分离)

⑥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未按照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进行挪用。(不按规定提取、使用风险准备金)

8、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资格的禁止性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①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

②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

③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9、经营机构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禁止性行为(中心词:适当性)

①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②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③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④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⑤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者捉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⑥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10、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执业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1)营销人员不得经办客户账户及客户资金存管业务。

(2)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券经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不越俎代庖)

②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不误导客户)

③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④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招揽客户要合规)

⑤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客户信息要保密)

⑥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⑦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⑧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⑨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3)证券经纪人应在《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和所服务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不得有以下行为:

①以所服务证券公司或证券营业部的名义,与客户或他人签订任何合同、协议;

②代客户在相关合同、协议、文件等资料上签字;

③在执业过程中索取或收受客户款项和财物;

④向客户提供非由所服务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⑤违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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