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服务机构(★★)
(1)证券服务机构的类别
①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法人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
②以上证券服务机构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之口起10个工作日内备案,并按规定报送相关材料,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实际时间早于签订服务协议时间的,应当在实际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备案。
③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提交年度备案材料。
(2)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形式 | 禁止性行为 |
①接受投资人或者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②举办有关证券投资咨询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 ③在报刊上发表证券投资咨询的文章、评论、报告,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等公众传播媒体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④通过电话、传真、电脑网络等电信设备系统,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形式。 | ①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②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③买卖本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证券; 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