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风险管理体系:
(1)股票质押式回购
①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60%;
②证券公司作为融出方的,单一证券公司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的树立不得超过该股票A股股本的30%;
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单一资产管理客户作为融出方的,单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单一资产管理客户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票A股股本的15%。
(2)融资融券
①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约定式回购交易、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等融资类业务的规模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4倍,单一客户融资(含融券)业务规模于净资本比例前5名不能超过5%。
(3)信用债投资
①对债券交易的标的债券和交易对手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内部评级,区分不同的风险等级,建立标的债券产品库制度和交易对手白名单制度,并根据交易对手内部评级风险等级分配授信额度。
②自营及资管业务:建立交易对手额度管理制度,明确债券逆回购、远期、借贷融出交易的交易对手授信额度管理要求,根据内部评级风险等级分配相应额度。
(4)非标准化债权投资
证券机构准确评估资产管理业务中承担的信用风险,使其于客户的风险偏好相匹配。
(5)场外衍生品
净额结算、抵押、引入中央交易对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