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特点:
①包括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②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用自有资金买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③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可以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外有价证券;
④商业银行可以向个人客户提供综合理财服务,向特定目标客户群销售理财计划,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