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许可投资的证券品种和比例存在一定限制,投资比例方面要求如下:
1、单只基金、集合计划
①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净值的20%,在基金、集合计划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②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净值的10%,指数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③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3%。
④持有的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净值的10%。
⑤持有的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集合计划
⑥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同一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全部基金、集合计划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指数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3、同一境内机构投资者
⑦管理的全部基金、集合计划持有的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