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购与申购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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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 |
申购 |
申请购买时间 |
募集期内 |
合同生效后 |
费率 |
认购费率更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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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 |
1元 |
未知价 |
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
基金市场参与主体(★★)
(1)基金当事人
基金当事人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 |
基金投资者,是基金的出资人、基金资产的所有者和基金投资收益的受益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是基金一切活动的中心。我国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以下权利: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等。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的募集者和管理者,在整个基金的运作中起着核心的作用。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由基金公司或者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核准的其他机构担任。 |
基金托管人 |
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主要体现在资产保管、资金清算、会计复核以及对投资运作的监督等方面。在我国,基金托管人只能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承担。 |
(2)基金市场服务机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既是基金的当事人,又是基金的主要服务机构。还有一些面向基金提供各类其他服务机构的包括: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估值核算机构、基金投资顾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等。
基金销售机构 |
基金销售机构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应当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申领“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
基金销售支付机构 |
基金销售支付机构受基金销售机构委托,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划转服务。 支付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支付业务,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职责:①建立并管理投资人基金份额账户;②负责基金份额的登记;③基金交易确认;④代理发放红利;⑤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⑥服务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⑦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基金投资顾问机构 |
向基金投资者提供基金投资咨询、建议服务的机构。 |
基金评价机构 |
从事对基金管理人、基金绩效进行评价、排名、评级、评奖活动的机构。 |
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 |
指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提供基金业务核心应用软件开发、信息系统运营维护、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和基金交易电子商务平台等业务活动的机构。 |
其他服务机构 |
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专业、独立的中介服务机构,为基金提供法律和会计服务。 |
(3)基金的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
基金的监管机构:在我国,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即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基金的自律组织:基金的自律组织主要有基金行业自律组织和证券交易所。
开放式基金的认购
(1)认购步骤:开户、认购、确认。
(2)认购方式:金额认购。
(3)开放式基金的认购费率和收费模式
认购费率 |
我国:股票型基金1%~1.5%;债券型1%;货币市场基金一般不收取认购费。 |
收费模式 |
前端收费:在认购基金份额时支付认购费用; 后端收费:在认购基金份额时不收费,在赎回基金份额时支付认购费用。 |
(4)开放式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募集基金应具备的条件
(1)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
(2)有明确的基金运作方式。
(3)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品种的规定。
(4)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草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5)基金名称表明基金的类别和投资特征,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欺诈、误导投资者,或者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6)招募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所需的重要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简明、易懂、实用,符合投资者的理解能力。
(7)有符合基金特征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有明确的投资者定位、识别和评估等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安排的方法,有清晰的风险警示内容。
基金的募集步骤
基金的募集一般要经过申请、注册、发售、基金合同生效四个步骤。
(1)基金募集申请(提交材料)
申请募集基金应提交的主要文件包括:募集基金的申请报告、基金合同草案、基金托管协议草案、招募说明书草案、法律意见书等。
(2)基金注册
①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募集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②对常规基金产品,如常规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指数基金、货币基金、QDII基金、ETF及其联接基金等,按简易程序注册,注册审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
③对其他产品,按照普通程序注册,注册审查时间不超过6个月。
(3)基金份额的发售
①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份额的发售。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日开始计算,募集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
(4)基金合同生效
①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
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二百人;
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④基金备案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⑤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发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⑥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以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
申购:投资者在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其所持有的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赎回的原则
①固定净值型货币基金:基金份额价格固定为1元人民币,按固定价格进行申购、赎回。
②一般开放式基金(股票基金、债券基金、混合基金等):“未知价”交易原则。
③“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
申购、赎回费用及销售服务费(★)
申购费用 |
①申购费用可以采用前端收费模式也可以采用后端收费模式; ②对于持有期低于3年的投资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免收其后端申购费用。 |
赎回费用 |
通常,持有时间越长,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
销售服务费 |
基金管理人可以从开放式基金财产中计提一定比例的销售服务费 |
封闭式基金的交易
(1)交易规则
①投资者买卖封闭式基金必须开立深、沪证券账户或深、沪基金账户及资金账户。基金账户只能用于基金、国债及其他债券的认购及交易。
②封闭式基金的交易时间是每周一至周五(法定公众节假日除外),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③封闭式基金的交易遵从“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④封闭式基金的报价单位为每份基金价格。基金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买入与卖出封闭式基金份额申报数量应当为100份或其整数倍,单笔最大数量应低于100万份。
⑤沪、深证券交易所对封闭式基金交易实行10%的涨跌幅限制;T+1交割、交收。
(2)交易费用
我国基金交易佣金不得高于成交金额的0.5%(深圳证券交易所特别规定该佣金水平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经手费,上海证券交易所无此规定),起点5元,由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收取。目前,封闭式基金交易不收取印花税。目前,封闭式基金交易不收取印花税。
基金的特殊业务处理
(1)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转换
①指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只基金份额转换为另一只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转换业务所涉及的基金,必须是由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人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②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费用补差为按照转出基金金额计算的申购费用差额;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不收取费用补差。
(2)开放式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主要包括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3)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托管在某一交易账户中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出并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4)开放式基金份额的冻结
①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相关有权部门或机关本身提出的基金份额冻结与解冻业务申请。有权部门或机关提出的份额冻结和解冻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注册登记机构对于其冻结和解冻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②基金份额冻结期间,冻结部分不能进行除份额解冻、基金收益分配之外的基金交易。被冻结基金份额的现金红利自动转成基金份额且该再投资部分一并予以冻结,直至份额解冻。
③对于同一基金份额,如当事人T日同时提交份额冻结或解冻申请和一般申购、赎回交易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将优先处理基金份额冻结与解冻申请,而拒绝一般交易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