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监管机构
(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组成。
(2)中国证监会核心职责:
两维护,一促进: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3)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中国证监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了36个证券监管局,以及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
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和原则(★★)
意义 |
(1)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保障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 (2)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维护市场良好秩序的需要。 (3)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发展和完善证券市场体系的需要。 (4)准确和全面的信息是证券市场参与者进行发行和交易决策的重要依据。 |
原则 |
依法监管原则;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三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监督与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
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和手段
目标 |
国际: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平、效率和透明;降低系统性风险。 我国:运用和发挥证券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限制其消极作用;保护投资者利益,保障合法的证券交易活动,监督证券中介机构依法经营;防止人为操纵、欺诈等不法行为,维持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运用灵活多样的方式,调控证券市场与证券交易规模,引导投资方向,使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 |
手段 |
法律手段(主要手段)、经济手段、行政手段。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权限(★★★)
(1)职责
①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进行审批、核准、注册,办理备案。
②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③依法对证券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④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⑤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披露。
⑥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⑦依法监测井防范、处置证券市场风险。
⑧依法开展投资者教育。
⑨依法对证券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权限
①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②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③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或者要求其按照指定的方式报送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④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
⑤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扣押;
⑥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银行账户以及其他具有支付、托管、结算等功能的账户信息,可以对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复制。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期限为6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冻结、查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⑦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3个月;
⑧通知出境入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涉嫌违法人员、涉嫌违法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