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
设立意义 |
投服中心的成立,是中国证监会完善监管政策,丰富投资者保护体系,切实加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资本市场迈向法治化、成熟化进程的重要标志。 |
职责 |
①面向投资者开展公益性宣传和教育; ②公益性持有证券等品种,以股东身份或证券持有人身份行权; ③受投资者委托,提供调解等纠纷解决服务; ④为投资者提供公益性诉讼支持及其相关工作; ⑤中国投资者网站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 ⑥调查、监测投资者意愿和诉求,开展战略研究与规划; ⑦代表投资者,向政府机构、监管部门反映诉求; ⑧中国证监会委托的其他业务。 |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1)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的职责
按照《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履行以下职责:
①筹集、管理和运作基金。
②监测证券公司风险,参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
③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证监会采取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④组织、参与被搬销、关闭或破产证券公司的清算工作。
⑤管理和处分受偿资产,维护基金权益。
⑥发现证券公司经营管理中出现可能危及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安全的重大风险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监管、处置建议;对证券公司运营中存在的风险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纠正机制。
⑦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和使用
来源 |
①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交易经手费的20%纳入基金; ②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0.5%~5%纳基金;经营管理或运作水平较差、风险较高的证券公司,应当按较高比例缴纳基金; ③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 ④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 ⑤国内外机构、组织及个人的捐赠; ⑥其他合法收入。 |
使用 |
①证券公司被撤销、被关闭、破产或被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②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用途。 |
投服中心的职责:
①面向投资者开展公益性宣传和教育;
②公益性持有证券等品种,以股东身份或证券持有人身份行权;
③受投资者委托,提供调解等纠纷解决服务;
④为投资者提供公益性诉讼支持及其相关工作;
⑤中国投资者网站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
⑥调查、监测投资者意愿和诉求,开展战略研究与规划;
⑦代表投资者,向政府机构、监管部门反映诉求;
⑧中国证监会委托的其他业务。
投服中心的职责与主要业务(★★)
(1)投资者教育;
(2)持股行权;
(3)纠纷调解;
(4)维权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