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资金募集、投资运作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提供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报送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总则
适用范围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或者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依法设立公司、合伙企业,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适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
基本原则 |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
诚实勤勉义务与财产独立性 |
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私募基金托管人托管私募基金财产,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恪尽职守,履行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的义务。 |
行业监管机构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其派出机构依照授权履行职责。 |
私募基金管理人
主体性质 |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以合伙企业形式的私募基金,资产由普通合伙人管理的,普通合伙人视同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规范。 |
准入条件 |
(1)财务状况良好,具有与业务类型和管理资产规模相适应的运营资金; (2)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持有一定比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权或者财产份额,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3)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要求。 |
负面情形 |
(1)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的情形:(不得具有下列其一) ①《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的情形(后述第2项); ②因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重大违法行为被注销登记,自被注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为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 ③从事的业务与私募基金管理存在利益冲突; ④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尚未修复。 (2)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的情形(不得具有下列其一) ①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 ②最近3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管理部门处以行政处罚; ③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长、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5年; ④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或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⑤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公司以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⑥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⑦因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重大违法行为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或者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自该私募基金管理人被注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 (3)私募基金管理人出资方的禁止情形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合伙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出资; ②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等法定程序擅自干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业务活动; ③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用私募基金财产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利益,损害投资者利益; ④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
登记备案 |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委托的机构(以下称登记备案机构)报送材料并履行登记手续。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登记备案机构履行变更登记手续。 |
管理人职责 |
①依法募集资金,办理私募基金备案; ②对所管理的不同私募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③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管理私募基金并进行投资,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④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确定私募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⑤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提供与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 ⑥保存私募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应当以自己的名义,为私募基金财产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私募基金的募集与运作
(1)私募基金的募集
非公开自行募集 |
私募基金应非公开募集,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以虚假、片面、夸大等方式宣传推介;不得以私募基金托管人名义宣传推介;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行募集资金,不得委托他人募集资金,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合格投资者 |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或者转让,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人数。 |
投资者风险匹配 |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根据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匹配不同风险等级的私募基金产品。 |
基金财产的托管 |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财产应当由私募基金托管人托管。 私募基金财产不进行托管的,应当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依法建立托管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隔离机制,保证私募基金财产的独立和安全。 |
基金的备案 |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私募基金募集完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备案机构报送材料,办理备案。私募基金应当具有保障基本投资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的实缴募集资金规模。 |
(2)私募基金的投资
投资范围 |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债券、基金份额、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及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
禁止借贷与增加政府隐性债务 |
私募基金财产不得用于经营或者变相经营资金拆借、贷款等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承诺回购本金等方式变相增加政府隐性债务。 |
投资层级 |
私募基金的投资层级应当遵守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的规定。但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将主要基金财产投资于其他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不计入投资层级。 创业投资基金、政府投资基金的投资层级,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
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要求
(1)专业化人员配备: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管理原则,聘用具有相应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投资管理、风险控制、合规等工作。
(2)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
①从业人员投资行为管理: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建立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
②不得转委托
③关联交易管理: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不得以私募基金财产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或者利益输送,不得通过多层嵌套或者其他方式进行隐瞒。
退出机制
(1)注销管理人员登记的情形
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备案机构应当及时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予以公示:
①自行申请注销登记;
②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③因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重大违法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
④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
⑤所管理的私募基金全部清算后,自清算完毕之日起12个月内未备案新的私募基金;
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困境基金的处理
因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形,导致私募基金无法正常运作、终止的,由基金合同约定或者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专业机构,行使更换私募基金管理人、修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组织私募基金清算等职权。
监督管理措施
(1)检查与调查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①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要求其报送有关业务资料;
②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③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④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
⑤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⑥依法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账户信息;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拒绝、阻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监管措施
为防范私募基金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
法律责任
(1)未履行登记备案手续的法律责任
(2)管理人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法律责任
(3)管理人、出资方及从业人员违反禁止规定的法律责任
(4)私募基金募集、投资违规的法律责任
①违规募集的法律责任
②未充分揭示风险的法律责任
③从事借贷业务与增加政府隐性债务的法律责任
④投资职责转委托的法律责任
⑤违规从事关联交易的法律责任
(5)内部控制违规的法律责任
①未建立业务隔离机制的法律责任
②未具备专业高管与未建立从业人员投资行为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
(6)未按规定披露、报送信息的法律责任
(7)民事责任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