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的交易行为(★★★)
禁止内幕交易、禁止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禁止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行为、禁止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等。
(1)禁止内幕交易
本知识点为法规规定,内容较多,大家可以去课程听老师梳理。
内幕信息知情人 | ①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监高,公司的实控人及其董监高; ③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监高; ④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⑤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董监高; ⑥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⑦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⑧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
内幕信息 |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重大事件 ①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②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③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④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⑤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⑥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⑦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⑧持有公司5%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⑨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⑩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⑪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董监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重大事件 ①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②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③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④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⑤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⑥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⑦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⑧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⑨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⑩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董监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⑪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
(2)禁止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①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②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
③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④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
⑤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
⑥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
⑦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
⑧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手段。
(3)禁止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行为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4)禁止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①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②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确认文件;
③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④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⑤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5)其他禁止的交易行为
①违规出借或借用他人账户;
②利用财政资金、银行信贷资金买卖证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