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
(1)信息披露制度
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2)定期报告
①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报送并公告,经审计;
②中期报告—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报送并公告;
③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发行人的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3)临时报告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重大事件同“禁止的交易行为-内幕信息”所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