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设立条件 | ①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②具有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需的场所和设施;③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
职能 | ①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②证券的存管和过户;③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④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⑤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⑥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服务。 |
业务规则 | ①证券登记结算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妥善保存登记、存管和结算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和资料。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③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应申请开立证券账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以投资者本人的名义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 |
风险基金 | 设立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用于垫付或者弥补因违约交收、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