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合同当事人(★★★)
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 ①分享基金财产收益;②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③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④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⑤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⑥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⑦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基金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职权 | ①决定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②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③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④决定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⑤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的职权 | ①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②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③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的托管活动;④提请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2)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①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②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③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④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⑤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⑥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⑦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⑧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⑨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务;
⑩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⑪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3)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①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②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③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④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⑤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⑥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⑦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⑧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⑨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⑩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