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
(1)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
(4)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公募基金董监高、从业人员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禁止行为
公募基金管理人及董监高、从业人员 |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 |
①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②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③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④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⑤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
⑥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利; | ⑥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
⑦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⑦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
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
(2)公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及实控人禁止行为
①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②未依法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擅自干预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经营活动;
③要求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利益,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