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财产的独立性(★★★)
(1)基金财产包括
①通过基金募集行为从基金投资人处获得的所有资金总和。
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2)基金财产的独立性
包括基金财产本身的独立性以及基金财产债权债务的独立性:
①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④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⑤基金财产的债务由基金财产本身承担,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
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的罚款、罚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以其固有财产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