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和衍生品法的调整对象为:期货交易、衍生品交易、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套期保值。
(1)《期货和衍生品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境内和境外。
(2)调整对象及定义
调整对象 | 定义 |
期货交易 | 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
衍生品交易 | 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
期货合约 | 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约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
期权合约 | 指约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或非标准化合约。 |
互换合约 | 指约定在将来某一特定时间内相互交换特定标的物的金融合约。 |
远期合约 | 指期货合约以外的,约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金融合约。 |
套期保值 | 指交易者为管理因其资产、负债等价值变化产生的风险而达成与上述资产、负债等基本吻合的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