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组织机构的规定(★★)
(1)独立董事:证券公司的独立董事,不得在本证券公司担任董事会外的职务,不得与本证券公司存在可能妨碍其作出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2)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和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中两种以上业务的,需设置。证券公司董事会设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委员会负责人由独立董事担任。
(3)董事会秘书
负责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的保管以及股东资料的管理。按规定办理信息报送或信息披露事项。董事会秘书属于公司高管。
(4)行使证券公司经营管理职权的机构
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其名称、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该机构的成员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合规负责人:对证券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或者检查。公司高管,董事会决定聘任,经监管机构认可,不得兼任经营管理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