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经营业务的规定(★★★)
外部约束 | 业务审批 | 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经营的业务应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经营未经批准的业务。对新设公司核准的业务不超过4种,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
注册资本要求 | 业务 |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 | |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 | 5000万 | ||
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融资融券、证券做市交易、证券自营、其他证券业务 | 经营业务之一,1亿元 | ||
经营两项以上,5亿元 | |||
禁止同业竞争 | 2个以上的证券公司受同一单位、个人控制或相互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得经营相同的证券业务,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 ||
内部约束 | 防范和控制风险 | 证券公司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交易的损失,其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 |
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 | 证券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也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