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定期报送 | 年度、月度报告的内容 | 年报:每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月报:每月结束之日7个工作日。 年度报告中包括财务会计报告、风险控制指标报告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专项报告,并应当附有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评审报告。 |
临时报告的内容 | 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证券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风险控制指标或客户资产安全的重大事件的,证券公司应当立即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临时报告。 | |
报告的处理 | 对证券公司报送的年度报告、月度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审核,并制作审核报告。审核人员应当在审核报告上签字。 审核中发现问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 |
不定期报送 | (1)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工作人员; (2)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3)证券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4)证券公司的开户银行、指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5)为证券公司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 | |
要求 | 证券公司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披露、报送或者提供的资料、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