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措施:
(1)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2) 对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谴责;
(3)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
(4) 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5) 对证券公司进行临时接管,并进行全面核查;
(6) 责令暂停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 证券公司被暂停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