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措施:行政托管
模式 | 操作 |
先托管,再撤销/关闭 | 监管机构指定有关机构对问题证券公司业务进行托管,再择机进行行政撤销或关闭。 |
先撤销/关闭,再托管 | 监管机构先将问题证券公司行政撤销或关闭,再指定有关机构对其进行托管,直到将原有证券业务平稳过渡。 |
监管机构可以对证券公司业务进行托管的情形
①治理混乱、管理失控;
②挪用客户资产并且不能自行弥补;
③在证券交易结算中多次发生交收违约或者交收违约数额较大;
④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发生重大财务危机;
⑤其他可能影响证券公司持续经营的情形。
【以上情形严重的,可以对该证券公司进行接管】
托管组的职责(自托管之日开始行使)
①保障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业务正常合规运行,必要时依照规定垫付营运资金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②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托管期间客户资产的安全;
③核查证券公司存在的风险,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业务运行中出现的紧急情况,并提出解决方案;
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托管组不承担被托管证券公司的亏损。(2023新增)
托管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满12个月,确实需要继续托管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期,延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