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措施:行政清理(2023变动+新增)
行政清理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撤销证券公司,应当做出撤销决定,并按照规定程序选择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成立行政清理组,对该证券公司进行行政清理。 |
清理组职责 | ①管理证券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②清理账户,核实资产负债有关情况,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债权进行登记;③协助甄别确认、收购符合国家规定的债权;④协助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机构弥补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⑤按照客户自愿的原则安置客户;⑥转让证券类资产;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被撤销证券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副经理停止履行职责,行政清理期间股东不得自行组织清算,不得参与行政清理工作。 |
行政清理范围 | 证券公司行政清理期间,证券经纪等涉及客户的业务,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程序选择的证券公司等专业机构进行托管。证券公司设立和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其资产、人员、财务或者业务与被撤销证券公司混合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纳入行政清理范围。 |
主要工作内容 | (1)管理公司;(2) 债权登记;(3) 账户清理;(4) 转让证券类资产;(5) 债务清偿 |
清理期限 | 行政清理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满12个月,行政清理未完成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
税收 | 行政清理期间,被处置证券公司免缴行政性收费和增值税、营业税等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