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监督协调工作
(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证券风险处置中的职责
①制订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②派驻风险处置现场工作组,对被处置证券公司、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管理人以及参与风险处置的其他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和指导;
③协调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机构,保障被处置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业务正常进行;
④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行为立案稽查并予以处罚;
⑤及时向公安机关等通报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
⑥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证券公司风险状况以及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
⑦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2)其他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机构 | 责任和义务 |
地方人民政府 | ①支持和配合公安部门查处证券公司风险处置中涉嫌犯罪的案件;【与公安部门配合】 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合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制订维护社会稳定的预案,排查、预防和化解不稳定因素,维护被处置证券公司正常的营业秩序;【与证券公司配合】 ③组织相关单位的人员成立个人债权甄别确认小组,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登记的个人债权进行甄别确认。【甄别个人债权】 |
公安机关 | ①风险处置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该由公安机关管的,公安部门统一组织查处。 ②配合风险处置工作组等查询相关资料。 ③证券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将冻结的涉案资产移送给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并留存必需的相关证据材料。【资料移交】 |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机构 | ①按规定收购债权、弥补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 ②可以对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
被处置证券公司有关人员 | 配合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 |
(3)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以及被采取措施的证券公司的责任和义务
①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工作情况。
②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以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责。
③被处置证券公司的股东以及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以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投诉。
(4)禁止参与处置证券公司风险工作的机构或人员
①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正在被立案侦查、起诉;
②涉嫌严重违法正在被行政管理部门立案稽查或者曾因严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未逾3年;
③仍处于证券市场禁入期;
④内部控制薄弱、存在重大风险隐患;
⑤与被处置证券公司处置事项有利害关系;
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不宜参与处置证券公司风险工作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