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
主体性质 |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以合伙企业形式的私募基金,资产由普通合伙人管理的,普通合伙人视同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规范。 |
准入条件 | (1)财务状况良好,具有与业务类型和管理资产规模相适应的运营资金; (2)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持有一定比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权或者财产份额,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3)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要求。 |
负面情形 | (1)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的情形:(不得具有下列其一) ①《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的情形(后述第2项); ②因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重大违法行为被注销登记,自被注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为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 ③从事的业务与私募基金管理存在利益冲突; ④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尚未修复。 (2)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的情形(不得具有下列其一) ①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 ②最近3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管理部门处以行政处罚; ③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长、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5年; ④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或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⑤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公司以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⑥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⑦因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重大违法行为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或者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自该私募基金管理人被注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 (3)私募基金管理人出资方的禁止情形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合伙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出资; ②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等法定程序擅自干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业务活动; ③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用私募基金财产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利益,损害投资者利益; ④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
登记备案 |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委托的机构(以下称登记备案机构)报送材料并履行登记手续。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登记备案机构履行变更登记手续。 |
管理人职责 | ①依法募集资金,办理私募基金备案; ②对所管理的不同私募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③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管理私募基金并进行投资,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④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确定私募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⑤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提供与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 ⑥保存私募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应当以自己的名义,为私募基金财产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