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的募集与运作
(1)私募基金的募集
非公开自行募集 | 私募基金应非公开募集,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以虚假、片面、夸大等方式宣传推介;不得以私募基金托管人名义宣传推介;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行募集资金,不得委托他人募集资金,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合格投资者 |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或者转让,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人数。 |
投资者风险匹配 |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根据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匹配不同风险等级的私募基金产品。 |
基金财产的托管 |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财产应当由私募基金托管人托管。 私募基金财产不进行托管的,应当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依法建立托管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隔离机制,保证私募基金财产的独立和安全。 |
基金的备案 |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私募基金募集完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备案机构报送材料,办理备案。私募基金应当具有保障基本投资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的实缴募集资金规模。 |
(2)私募基金的投资
投资范围 |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债券、基金份额、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及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
禁止借贷与增加政府隐性债务 | 私募基金财产不得用于经营或者变相经营资金拆借、贷款等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承诺回购本金等方式变相增加政府隐性债务。 |
投资层级 | 私募基金的投资层级应当遵守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的规定。但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将主要基金财产投资于其他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不计入投资层级。 创业投资基金、政府投资基金的投资层级,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