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退出机制
(1)注销管理人员登记的情形
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备案机构应当及时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予以公示:
①自行申请注销登记;
②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③因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重大违法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
④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
⑤所管理的私募基金全部清算后,自清算完毕之日起12个月内未备案新的私募基金;
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困境基金的处理
因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形,导致私募基金无法正常运作、终止的,由基金合同约定或者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专业机构,行使更换私募基金管理人、修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组织私募基金清算等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