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适用范围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或者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依法设立公司、合伙企业,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适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
基本原则 |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
诚实勤勉义务与财产独立性 | 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私募基金托管人托管私募基金财产,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恪尽职守,履行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的义务。 |
行业监管机构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其派出机构依照授权履行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