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证券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要求(★★★)
一、董事会
证券公司任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和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中两种以上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证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人数的1/4:
(1) 董事长、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由同一人担任;
(2) 内部董事人数占董事人数1/5以上;
(3)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任期相同,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任何人员最多可以在2家证券公司担任独立董事。证券公司设董事会的,内部董事人数不得超过董事人数的1/2,证券公司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担任董事。证券公司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董事会表决有关关联交易的议案时,与交易对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该次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和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中两种以上业务的,其董事会应当设立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1/2,并且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负责人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
二、监事会
证券公司设监事会的,监事会应当设主席,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是监事会的召集人。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监事会应当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
三、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证券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风控负责人、信息技术负责人、行使经营管理职责并向董事会负责的管理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成员,和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在其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执业,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证券公司分管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稽核审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或者分管与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稽核审计职责相冲突的职务或者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