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银行类业务
业务类型 | 承销与保荐、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非上市公众公司推荐、资产证券化等其他具有投资银行特性的业务。 |
组织体系 | ①项目组、业务部门为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 ②质量控制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 ③内核、合规、风险管理等部门或机构为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线。 |
内部控制保障 | ①对投资银行类项目负有主要管理或执行责任人员的收入递延支付年限原则上不得少于3年。 ②投资银行类业务专职内部控制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投资银行类业务人员总数的1/10。 ③内部控制执行效果评估每年不得少于1次。 ④对于因投资银行类业务涉嫌违法违规而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证券公司,应当在45日内对内部控制执行效果进行评估。证券公司应当于评估工作完成后3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送内部控制执行有效性评估报告,说明评估及整改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