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观察名单、限制名单管理的基本要求(★★)
(1)观察名单
基本要求 | 证券公司已经或可能掌握内幕信息的,应当将内幕信息所涉公司或证券列入观察名单。观察名单仅限于履行相关管理和监控职责的工作人员知悉。 |
进入时点 | ①证券公司开展保密侧业务时,应当在与客户发生实质性接触后的适当时点。 ②当证券自营或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对某一上市公司股票持有量占其已发行股份一定比例时。【必要时列入限制名单】 |
(2)限制名单
基本要求 | 证券公司采取信息隔离和披露措施难以有效管理利益冲突的,应当将敏感信息所涉公司或证券列入限制名单。 |
进出时点 | ①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上市辅导人、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为担任前述角色的信息公开之日; ②担任上市公司股权类再融资项目,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等具有股票衍生品性质的债权类再融资项目或并购重组项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财务顾问,为项目公司首次对外公告该项目之日; ③中国证监会、证券业协会和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3)限制措施
对因保密侧业务而列入限制名单的公司或证券,证券公司应禁止与其有关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证券自营、另类投资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