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部控制
证券公司应当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反洗钱职责,任命或者授权一名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反洗钱工作,设立反洗钱专门部门或指定内设部门牵头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工作,并配备充足的反洗钱岗位人员,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反洗钱岗位人员的资质、经验、专业素质及职业道德符合要求,制定持续的反洗钱培训计划并开展反洗钱培训。
(2)风险管理
证券公司应当将洗钱风险管理纳入本机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覆盖各项业务活动和管理流程。
针对自评估发现的高风险或较高风险情形,或原有控制措施有效性存在不足时,应当采取强化风险管理措施;对于评估发现的低风险情形,可以采取适当的简化措施。但发现涉嫌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时,证券公司不得采取简化措施。
超出证券公司风险控制能力的,不得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进行交易,已经建立业务关系的,应当中止交易并考虑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必要时终止业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