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投资者账户开立与使用、资金划转与证券交易进行管理和监控
(1)对投资者账户开立与使用的管理
证券经纪业务中客户账户主要包括:客户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资金账户、代理中国结算开立的证券账户、代理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以及经核准允许受理的其他金融产品账户等。
1.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开立 | 资金账户,是指证券公司为客户开立,在接受客户委托进行证券、金融产品交易或者提供金融服务过程中,用于资金划拨、交易、清算并记载其资金余额及资产变动情况的账户。 证券公司可以在营业场所内为客户现场开立资金账户,也可以通过见证、网上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为客户开立资金账户,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资金账户业务时,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审慎原则,落实账户实名制要求,履行反洗钱义务,审核客户身份的真实性,确保客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 |
管理 | ①资金存管关系建立 同一客户最多开立5 个同名资金账户,每个资金账户分别对应一个存管银行,客户的每个资金账户与对应存管银行账户之间,保持一一对应的第三方存管关系。 客户应当指定一个资金账户作为主资金账户,其他资金账户为辅助资金账户。单客户多银行只允许客户在主、辅资金账户之间划转资金,严禁辅助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 ②资金账户持续管理 |
2.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开立 | (1)开立方式:现场方式、非现场方式(见证开户、网上开户,以及中国结算认可的其他非现场开户方式) (2)证券账户的开立数量:1个投资者只能申请开立1个码通账户,1个投资者在同一市场最多可以申请开立3个A股账户、3个封闭式基金账户,只能申请开立1个信用账户、1个B股账户。 投资者申请开立A股账户时,除投资者确有需要开立单边A股账户之外,证券公司等开户代理机构应当为其同时开立沪市及深市双边A股账户。 (3)特殊法人与产品开立证券账户: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可由申请主体到中国结算北京、上海或深圳分公司任意一地临柜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中国结算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提交账户开立申请。为进一步提高开户效率,申请主体应当优先通过中国结算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申请办理。 |
信息变更 | (1) 关键信息变更:投资者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号码三项为关键信息。对于上述关键信息的变更,投资者应通过临柜、见证等方式办理。 (2) 其他非关键信息变更:开户代理机构可通过临柜、见证、网络、电话等方式受理投资者申请,核实投资者身份后予以办理。 |
注销 | 证券公司在接到投资者销户申请后,应当在与该证券胀户相关的业务了结后两个交易日内办理完毕,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根据中国结算要求,对于非现场开户(包括见证开户和网上开户)的投资者,开户代理机构应当至少提供与开户方式一致的非现场销户(见证销户和网上销户)服务。 |
(2)对投资者资金划转的监控与管理
1.证券公司应当对机构投资者、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内金融资产(不含融入的资金和证券)首次超过人民币1 000 万元的个人投资者强化身份识别。
2.投资者账户出现大额资金划转,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公司应当重新识别投资者身份:
(1)资金划转金额与投资者资产收入情况明显不一致;
(2)资金划转金额与已掌握的投资者年龄、职业、注册资本等信息相矛盾;
(3)资金划转金额、次数、频率存在异常;
(4)无实质交易且频繁发生大额资金划转;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对投资者证券交易行为进行监控管理
3.投资者委托指令管理
发送与接收 | 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应当直接向证券公司发送委托指令。 投资者向证券公司下达委托指令的方式由双方约定,包括柜台委托、自助委托以及证券公司认可的其他合法委托方式,其中自助委托包括网上委托、电话委托、热键委托等。 |
审核机制 |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信息技术等手段,按规定对投资者账户内的资金、证券是否充足进行审查。 投资者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不足的,不得接受其买人委托;投资者证券账户内的证券不足的,不得接受其卖出委托。 |
禁止性行为 |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违背投资者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②私下接受投资者委托买卖证券; ③接受投资者的全权委托; 第王章证券公司业务规范 ④未经投资者的委托,擅自为投资者买卖证券,或者假借投资者的名义买卖证券; ⑤诱导投资者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⑥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 ⑦明知投资者实施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仍为其提供服务; ⑧违背投资者意愿或者提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
4.投资者交易行为管理
投资者开展证券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的规定,不得进行违规交易,并主动避免异常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