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出现以下情形的,中国证券业协会按照《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合理区分个人责任与机构责任,对保荐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谈话提醒、要求参加合规教育、警示、责令改正等自往管理措施;其中第一项至八项违规情节严重的,可采取行业内通报批评、暂停或停止执业等纪律处分:
(1)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输送任何不正当利益;
(2)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提供内幕信息,泄露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
(3)以不合理价格、不正当竞争方式招揽业务,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
(4)未勤勉尽责履行保荐相关职责;
(5)违反独立性原则违规开展保荐业务;
(6)采取业务包干等承包方式或其他形式进行过度激励;
(7)聘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人员从事保荐业务,执业登记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8)不配合、阻挠或以其他变相方式妨碍协会检查、影响自律管理人员作出自律管理决定;
(9)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及时报送相关信息,经提醒后仍不按规定报送,报送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0)未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培训;
(11)其他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