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融通业务规则(★★★)
(1)专用证券账户
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
①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记录证券金融公司持有的拟向证券公司融岀的证券和证券公司归还的证券;
②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记录证券公司委托证券金融公司持有、担保证券金融公司因向证券公司转融通所生债权的证券;
③转融通证券交收账户:办理证券金融公司与转融通业务有关的证券结算。
(2)专用资金账户
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转融通专用资金账户,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和转融通资金交收账户。
①转融通专用资金账户:存放证券金融公司拟向证券公司融出的资金及证券公司归还的资金;
②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记录证券公司交存的、担保证券金融公司因向证券公司转融通所生债权的资金;
③转融通资金交收账户:办理证券金融公司与转融通业务有关的资金结算。
(3)了解客户及信用评估
了解:证券公司的基本情况、业务范围、财务状况、违约记录、风险控制能力等,并以书面和电子的方式予以记录和保存。
评估:建立客户信用评估机制,对证券公司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和调整对证券公司的授信额度。
(4)转融通业务合同,制定转融通业务合同标准格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转融通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自资金或者证券实际交付之日起算。
(6)证券公司担保账户,证券金融公司与证券公司签订转融通业务合同后,应当根据证券公司的申请,以证券公司的名义,为其开立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
(7)转融通保证金,应向证券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但货币资金占应收取保证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5%。
(8)转融通互保基金,证券金融公司可根据化解证券公司违约风险的需要,建立转融通互保基金。转融通互保基金的管理办法,由证券金融公司制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实施。
(9)转融通的暂停,市场交易活动出现异常,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市场稳定,有必要暂停转融通业务的,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按照业务规则和合同约定,暂停全部或者部分转融通业务并公告。
(10)转融通业务涉及的证券和资金的划转,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持有人发出或者认可的指令,办理转融通业务涉及的证券和资金的划转。
(11)协助司法强制执行,司法机关依法对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或者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的,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处分保证金,在实现因向证券公司转融通所生债权后,协助司法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