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规定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可以买卖的证券:
①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和转让的证券。主要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②已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证券。
③已经和依法可以在符合规定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转让的私募债券,已经在符合规定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转让的股票。
④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证券。主要包括政府债券、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央行票据、金融债券、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券。
⑤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依法批准或备案发行并在境内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
(2)特别规定
①证券公司将自有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央行票据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或委托其他证券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管理,且投资规模合计不超过其净资本80%的,无须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②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不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只能以对冲风险为目的,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③证券公司可委托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其他证券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管理。
④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质的证券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从事《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等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