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1)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遵循的原则
①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
②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
③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
④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
⑤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
(2)金融机构运用受托资金进行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3)金融机构代理销售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应当符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
(4)金融机构应做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5)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
(6)关于刚性兑付的相关规定
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存在以下行为的视为刚性兑付:
①金融机构为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或股权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回购等代为承担风险的承诺。
②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真实公允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资产管理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兑付困难时,发行或者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偿付;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7)关于分级要求的相关规定: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
分级私募产品应当根据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程度设定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1。
(8)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9)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取得投资顾问资质,非金融机构不得借助智能投资顾问超范围经营或者变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10)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管遵循的原则:①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②实行穿透式监管;③强化宏观审慎管理;④实现实时监管。
(11)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必须纳入金融监管。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2)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当同时符合的条件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是指依法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证券,主要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国际机构债券、同业存单。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固定收益类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等。其他债权类资产被认定为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等分化,可交易;②信息披露充分;③集中登记,独立托管;④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⑤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