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一般性规定(★★★)
(1)人员:证券公司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具备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3名以上投资经理,应具有投资研究部门,且专职从事投资研究的人员不少于3人。
(2)合同: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原则订立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对巨额退出、延期支付、延期清算、管理人变更或者托管人变更等或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3)募集推广: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规模不得低于1000万元。初始募集期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60天,专门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募集期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12个月。
封闭式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委托资金,但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事先明确约定分期缴付资金的数额、期限,且首期缴付资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全部资金缴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不得超过3年。
(4)参与资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期间,证券公司、销售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投资者参与资金存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投资者参与资金。存入专门账户的投资者参与资金,独立于证券公司、销售机构的固有财产。
(5)成立及转让
成立 | 成立条件:募集过程合规;募集金额达到要求;投资者人数不少于2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验资:募集资金缴足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委托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取得验资报告后,由证券公司公告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在受托资产入账后,由证券公司书面通知投资者资产管理计划成立。 证券公司应当在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者名单与认购金额、验资报告或者资产缴付证明等材料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备案前不得开展投资活动,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 |
份额转让 | 转让后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
(6)投资交易
①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投资,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
②资产管理计划不得直接投资商业银行信贷资产;不得违规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融资,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违规提供担保;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投资的行业或领域。
(7)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
①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参与、退出时,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
②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20%。
③证券公司及其附属机构以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50%。
④因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前述比例被动超标的,证券公司应当依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及时调整达标。
(8)关联交易:证券公司不得以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
(9)投资者权利与义务
权利 | 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取得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对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按照合同的约定追加、提取委托财产,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按照合同约定参与、退出和转让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根据合同的规定,参加或申请召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行使相关职权;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披露资料;监督管理人、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及托管义务的情况;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义务 | 认真阅读并遵守资产管理合同,保证投资资金来源及用途合法;接受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提供资金来源、金融资产、收入及负债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签署合格投资者相关文件;除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外,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形式直接或间接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向管理人充分披露实际投资者和最终资金来源;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支付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参与款项,承担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管理费、业绩报酬(如有)、托管费、审计费、税费等合理费用;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向管理人或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完成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反洗钱等监管规定的工作;不得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干涉管理人的投资行为;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者、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不得利用资产管理计划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不当、违法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
(10)信息披露与报告
①投资标准化资产的资产管理计划至少每周披露一次净值,投资非标准化资产的资产管理计划至少每季度披露一次净值。
②开放式资产管理计划净值的披露频率不得低于资产管理计划的开放频率,分级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披露各类别份额净值。
③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每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④发生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或者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在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投资者披露。
⑤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不足3个月或者存续期间不足3个月的,证券公司可以不编制资产管理计划当期的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依规定设立基金中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将80%以上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投资于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11)终止
①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届满且不展期。
②证券公司被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且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管理人承接。
③托管人被依法撤销基金托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且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托管人承接。
④经全体投资者、证券公司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⑤发生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持续5个工作日投资者少于2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证券公司应当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12)托管
证券公司应当将受托财产交由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机构实施独立托管。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禁止行为
①利用资产管理计划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不当、违法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
②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③为违法或者规避监管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交易便利。
④从事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等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⑤利用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商业贿赂。
⑥侵占、挪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⑦利用资产管理计划或者职务便利为投资者以外的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
⑧直接或者间接向投资者返还管理费。
⑨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不当利益为目的,使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⑩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