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业务(★★)
(1)相关概念
①资产证券化业务: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②基础资产: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
③原始权益人:按照业务管理规定及约定向专项计划转移其合法拥有的基础资产以获得资金的主体。
④管理人: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之利益,对专项计划进行管理及履行其他法定及约定职责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
⑤托管人: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之利益,按照规定或约定对专项计划相关资产进行保管,并监督专项计划运作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
⑥特殊目的载体: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专门设立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
(2)基础资产的相关规定
①法律法规规定基础资产转让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法律法规没有要求办理登记或暂时不具备办理登记条件的,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基础资产安全。
②基础资产为债权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将债权转让事项通知债务人。
③基础资产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者其他权利限制,但通过专项计划相关安排,在原始权益人向专项计划转移基础资产时能够解除相关担保负担和其他权利限制的除外。
④以基础资产产生现金流循环购买新的同类基础资产方式组成专项计划资产的,专项计划的法律文件应当明确说明基础资产的购买条件、购买规模、流动性风险以及风险控制措施。
⑤基础资产的规模、存续期限应当与资产支持证券的规模、存续期限相匹配。
(3)原始权益人、管理人及托管人的相关规定
原始权益人职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协议的规定或者约定移交基础资产;配合并支持管理人、托管人以及其他为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服务的机构履行职责;专项计划法律文件约定的其他职责。
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募集资金;侵占、挪用专项计划资产;以专项计划资产设定担保或形成其他或有负债;违反计划说明书的约定管理、运用专项计划资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管理人应当为专项计划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不同的专项计划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应当相互独立。
托管人:专项计划资产应当由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托管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
(4)专项计划财产的相关规定
因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归入专项计划资产。因处理专项计划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专项计划资产承担。专项计划的货币收支活动均应当通过专项计划账户进行。专项计划资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的固有财产。
(5)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
发行对象 | 资产支持证券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单笔认购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发行面值或等值份额。 |
增信 | 专项计划可以通过内部或者外部信用增级方式提升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 |
专项计划设立及备案 | 专项计划应当指定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资产支持证券认购资金的接收与划转。 专项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应当自发行期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退还认购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管理人应当自专项计划成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设立情况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对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
(6)资产支持证券的挂牌、转让
①资产支持证券可以按照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挂牌、转让。
②资产支持证券仅限于在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
③转让后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资产支持证券初始挂牌交易单位所对应的发行面值或等值份额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7)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管理人、托管人应当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向资产支持证券合格投资者披露上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年度托管报告。
每次收益分配前,管理人应当及时向资产支持证券合格投资者披露专项计划收益分配报告。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年度托管报告应当由管理人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抄送对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发生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或价格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事件,管理人应当及时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资产支持证券合格投资者披露,并向证券交易场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抄送对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8)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
①投资者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 分亨专项计划收益;按照认购协议及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参与分配清算后的专项计划剩余资产;按规定或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报告等专项计划信息披露文件,查阅或者复制专项计划相关信息资料;依法以交易、转让或质押等方式处置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证券交易场所相关规则,通过回购进行融资;认购协议或者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权利。 |
义务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不得主张分割专项计划资产,不得要求专项计划回购资产支持证券。 |
②适当性管理: 了解投资者的财产与收入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推荐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资产支持证券。
(9)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
①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的基础资产。但地方政府按照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下应当支付或承担的财政补贴除外。
②以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为债务人的基础资产。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③矿产资源开采收益权、土地出让收益权等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与不动产相关的基础资产:因空置等原因不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不动产租金债权;待开发或在建占比超过10%的基础设施、商业物业、居民住宅等不动产或相关不动产收益权。当地政府证明已列入国家保障房计划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除外。
⑤不能直接产生现金流、仅依托处置资产才能产生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如提单、仓单、产权证书等具有物权属性的权利凭证。
⑥法律界定及业务形态属于不同类型且缺乏相关性的资产组合,如基础资产中包含企业应收账款、高速公路收费权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型资产。
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资产。
⑧最终投资标的为上述资产的信托计划受益权等基础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