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义及总体要求
定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统称合格境外投资者,是指符合该办法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政府投资机构、主权基金、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国际组织等。
总体要求:①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②中同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合格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对合格境外投资者境内银行账户、资金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
(2)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条件(经中国证监会审批)
①财务稳健,资信良好,具备证券期货投资经验;
②境内投资业务主要负责人员符合其所在境外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从业资格的要求(如有);
③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健全有效,按照规定指定督察员负责对其境内投资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④经营行为规范、近3年或者自成立以来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⑤不存在对境内资本市场运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3)投资运作
可以投资的金融工具 | 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转让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股转系统转让的股票等证券;中国人民银行允许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产品以及债券类、利率类、外汇类衍生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金融期货合约;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场所上市交易的商品期货合约;在国务院或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上市交易的期权;国家外汇管理局允许合格境外投资者交易基于套期保值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此外,合格境外投资者可以参与证券交易所和全国股转系统新股发行、债券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股票增发和配股的申购,可以参与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等。 |
持股比例限制 | 单个合格境外投资者或其他境外投资者持有单个上市公司或者挂牌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全部合格境外投资者及其他境外投资者持有单个公司A股或者境内挂牌股份的总和,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0%。合格境外投资者及其他境外投资者依法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其战略投资的持股不受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境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产业政策对合格境外投资者及其他境外投资者的持股比例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
(4)托管
托管人应持续满足的条件包括:有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和符合托管业务需要的人员、系统、制度;具有经营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的资格;未发生影响托管业务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要求。
(5)登记和结算
①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当委托托管人申请开立证券期货账户。
②合格境外投资者可以开立多个证券期货账户,申请开立的证券期货账户应当与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对应。
③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交易场所和期货市场监控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使用、管理证券期货账户。
(6)资金管理
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当在托管人处开立外汇账户和(或)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收支范围应当符合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