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如何清算?清算规则是什么?
(1)清算人
①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1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②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清算人的义务
①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②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③清缴所欠税款;
④清理债权、债务;
⑤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⑥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3)债权保护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4)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5)清偿顺序: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普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亏损分担规则进行分配。
(6)清算报告: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