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用途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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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内容 |
1、责令改正,50-500万罚款,责任主管和责任人10-100万罚款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警告,50-500万罚款,责任主管和责任人10-100万罚款 |
(1)行为认定
变相公开发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
(1)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
(2)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
(3)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超过200人。
构成要件 |
具体内容 |
主体 |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
主观方面 |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
客体 |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管理秩序 |
客观方面 |
(1)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包括未经批准不具有发行资格而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和具有合法发行资格但违反《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 (2)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
(3)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
具体内容 |
刑事责任 |
1、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5%的罚金 3、单位罚金、直接负责主管和责任人5年以下有期或拘役 |
行政责任 |
1、责令停止发行 2、退还募集资金并银行同期利息 3、处非法募集资金5%-50%罚款 4、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予以取缔 5、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50-500万罚款 |
中介责任 |
1、承销方停止承销,没收所得,1-10倍罚款,无所得或不足100万的,处100-1000万罚款 2、情节严重,暂停或撤销业务许可,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承担连带责任 3、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责任人,警告,并50-500万罚款 |
(一)欺诈发行证券罪的刑事追诉标准:
(1) 非法募集资金金额在1 000 万元以上的;
(2) 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资产总额30% 以上的;
(3) 虚增或者虚减营业收入达到当期营业收入总额30% 以上的;
(4) 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利润总额30% 以上的;
(5) 隐瞒或者编造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12 个月的累计数额达到最近一期披露的净资产50% 以上的;
(6) 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100 万元以上的;
(7)为欺诈发行证券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8) 为欺诈发行证券向负有金融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或者人员行贿的;
(9) 募集的资金全部或者主要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10) 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二)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
具体内容 |
刑事责任 |
1、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罚金,特别巨大、严重的5年以上+罚金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5年以下+募集金额20%-1倍罚金,特别巨大严重的5年以上+20%-1倍罚金。 3、单位犯前款罪的,20%-1倍罚金,责任主管和责任人依前处理 |
行政责任 |
1、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0%-1倍的罚款。 3、责任主管和责任人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行人控、实控,没收所得,10%到1倍罚款,无所得或不足2000万的,处200-2000万罚款,责任主管和责任人100-1000万罚款 |
(1) 犯罪构成
三要件:非法性,利诱性,社会性
构成要件 |
具体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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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
集资诈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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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 |
一般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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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方面 |
故意 |
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客体 |
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
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及公私财产所有权 |
客观方面 |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
使用诈骗手段实施非法集资,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
(2)立案追诉
立案追诉 |
具体内容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
①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 万元以上的; 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 人以上的; ③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 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 万元以上或者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 万元以上,同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① 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 ② 二年内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 ③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集资诈骗 |
数额在10 万元以上的 |
(3)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
具体内容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
1、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10年有期徒刑+罚金 3、特别巨大或特别严重情节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罚金 4、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责任主管和责任人依前规处罚。 |
集资诈骗 |
1、数额较大的,3-7年+罚金 2、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7年以上或无期+罚金 3、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责任主管和责任人依前规处罚。 |
(1)认定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2)构成要件
①主体:特殊主体,即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
②主观方面:故意。
③客体: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的财会报告及其他重要信息的管理秩序和股东、社会公众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④客观方面: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1) 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100 万元以上的;
(2) 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30% 以上的;
(3) 虚增或者虚减营业收入达到当期披露的营业收人总额30% 以上的;
(4) 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30% 以上的;
(5) 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12 个月的累计数额达到最近一期披露的净资产50% 以上的;
(6) 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或者注册并且上市交易的;
(7) 致使公司、企业发行的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的;
(8) 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
(9) 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
(10) 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1)证券公司承销证券,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进行虚假的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广告宣传或者其他宣传推介活动;
②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③其他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
(2)法律责任
①证券公司承销证券违反《证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5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
②对直接责任人员:警告,可以并处20~2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以50~500万元罚款。
(1)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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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内容 |
行为要求 |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进行虚假的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广告宣传或者其他宣传推介活动; 2. 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3. 其他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 |
法律责任 |
行政责任: 1、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 万-500 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 2、对责任主管和责任人警告,可以并处20 -200 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以50 -500 万元的罚款。 |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
责任主体 |
保荐人 |
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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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改正,警告,没收业务收入,1-10倍罚款。没有收入或不足100万的,100-1000万罚款。情节严重,撤销业务许可。责任主管责任人50-500万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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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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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5年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5-10年+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