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指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1)犯罪构成
主体:特殊主体(①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②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故意。
客体: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证券、期货投资人的合法利益。
客观方面:行为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立案追溯标准
(1)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5 万元以上的;
(2) 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 万元以上的;
(3)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
(4) 致使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5)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 |
1、后果严重,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1-10万罚款 2、情节特别恶劣,5-10年有期徒刑,并处2-20万罚款 3、单位犯罪判处罚金,责任主管和责任人5年以下有期徒刑 |
行政责任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1-10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 10-100万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撤销业务许可证。 |
(一)犯罪构成
主体 |
特殊主体:①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②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
主观方面 |
故意 |
客体 |
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证券、期货投资人的合法利益。 |
客观方面 |
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
(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刑事立案标准
(1) 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100 万元以上的;
(2) 2 年内3 次以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
(3) 明示、暗示3 人以上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
(4)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50 万元以上,或者证券交易成交额在500 万元以上,或者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100 万元以上,同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以出售或者变相出售未公开信息等方式,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
(2) 因证券、期货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3) 两年内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4)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 |
1、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 3、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责任人判处5年以下徒刑或拘役 |
行政责任 |
责令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 1-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 50-500万罚款 单位犯罪,责任主管和责任人20-200万罚款 |
(一)犯罪构成
主体 |
特殊主体:①内幕信息知情人;②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
主观方面 |
故意 |
客体 |
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证券、期货投资人的合法利益。 |
客观方面 |
行为人违反有关法规,在涉及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期货,或者明示、暗示其他人买卖该证券期货,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
(二)立案追诉标准
(1) 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50 万元以上的;
(2) 证券交易成交额在200 万元以上的;
(3) 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100 万元以上的;
(4) 2 年内3 次以上实施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行为的;
(5) 明示、暗示3 人以上从事与内幕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
(6)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内幕交易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25 万元以上,或者证券交易成交额在100 万元以上,或者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50 万元以上,同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 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实施或者与他人共同实施内幕交易
行为的;
(2) 以出售或者变相出售内幕信息等方式,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的;
(3) 因证券、期货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4) 2 年内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5)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 |
1、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 3、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责任人判处5年以下徒刑或拘役 |
行政责任 |
责令处置,没收违法所得, 1-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 50-500万罚款。单位责任人和主管警告,20-200万罚款。 |
(1)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概念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
①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②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
③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
④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
⑤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
⑥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
⑦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2)犯罪构成
主体 |
一般主体,自然人/单位。 |
主观方面 |
故意。 |
客体 |
侵犯国家证券、期货管理制度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
客观方面 |
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制造市场假象,影响证券、期货市场。 |
(3)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 |
1、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责任人依前处罚 |
行政责任 |
责令处置,没收违法所得,1-10倍罚款,无违法所得或不足100万的,100万-1000万罚款。 单位犯罪,对责任主管和责任人给予警告,50-500万罚款 |
(1)犯罪构成
主体 |
特殊主体。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
主观方面 |
故意。 |
客体 |
金融管理秩序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
客观方面 |
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
(2)立案追诉标准
1、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财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财产,或者擅自运用多个客户资金或其他委托、信托财产
3、其他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