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概述
(一)法律、行政法规
(二)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
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顾问、证券研究报告的概念和基本关系(★★★)
(1)证券投资咨询
指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人员以下列形式为证券投资人或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等直接或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
①接受投资人或者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②举办有关证券投资咨询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
③在报刊上发表证券投资咨询的文章、评论、报告,以及通过电台、电视等公众传播媒体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④通过电话传真电脑网络等电信设备系统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形式。
(2)证券投资顾问
①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②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理财规划建议等。
(3)发布证券研究报告
①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市场走势或者相关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形成证券估值、投资评级等投资分析意见,制作证券研究报告,并向客户发布的行为。
②证券研究报告主要包括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分析报告、行业研究报告、投资策略报告等。
③证券研究报告可以采用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
(4)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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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顾问 |
证券分析师 |
立场 |
特定客户的立场 |
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 |
服务方式和内容 |
关注品种选择、组合管理建议以及买卖时机等 |
提供证券估值等研究成果,关注证券定价 |
服务对象 |
普通投资者 |
专业投资者 |
市场影响 |
通常不会显著影响证券定价 |
对证券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
(5)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联系
服务流程上:证券研究报告一般是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重要基础
制度规范要求上: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投资建议的依据包括证券研究报告或者基于证券研究报告、理论模型以及分析方法形成的投资分析意见等。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为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提供证券研究支持。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有关规定(★★★)
(1)基本原则:独立原则、客观原则、公平原则、审慎原则
(2)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关键环节的规范要求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关键环节的规范要求内容较多,包括:证券研究报告载明事项;证券研究报告覆盖范围管理;证券研究报告信息来源管理;调研活动管理;证券研究报告质量控制、合规审查;证券研究报告质量审核;证券研究报告合规审查;证券研究报告市场影响评估;证券研究报告发布管理;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定制证券研究报告服务的有关要求;媒体刊载、转发证券研究报告的管理要求;证券分析师发表言论、客户服务的管理要求;外请专家服务的管理要求;业务留痕管理和档案保存要求等12条要求,其内容多为列举式、规定等。本笔记为大家总结其中一些重点内容,完整内容建议大家听课或看书学习。
发布对具体股票作出明确估值和投资评级的证券研究报告时,公司持有该股票达到相关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应当在证券研究报告中向客户披露本公司持有该股票的情况,并且在证券研究报告发布日及第二个交易日,不得进行与证券研究报告观点相反的交易。
载明事项 |
“证券研究报告”字样;经营机构名称;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说明;证券分析师姓名及其登记编码;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时间;证券研究报告采用的信息和资料来源;使用证券研究报告的风险提示。 |
信息来源管理 |
①政府部门、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发布的政策、市场、行业以及企业相关信息。②上市公司按照法定信息披露义务通过指定媒体公开披露的信息。③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通过公司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开渠道发布的信息,以及上市公司通过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等非正式公告方式发布的信息。④经营机构通过上市公司调研或者市场调查,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供应商、经销商等处获取的信息,但内幕信息和未公开重大信息除外。⑤经营机构从信息服务机构等第三方合法取得的市场、行业及企业相关信息。⑥经公众媒体报道的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⑦其他合法合规信息来源。 |
质量审核 |
证券研究报告应当由登记为证券分析师的专职质量审核人员进行质量审核;证券分析师数量少于10人的可以由署名证券分析师之外的证券分析师进行质量审核。 |
利益冲突防范及信息隔离墙机制 |
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建立健全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人员岗位的利益冲突防范、有关利益冲突情形的披露要求。 信息隔离墙机制:严格执行隔离墙制度;静默期安排;跨越隔离墙管理。 静默期安排:①担任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者财务顾问,自确定并公告发行价格之日起40日内,不得发布与该发行人有关的证券研究报告;②担任上市公司股票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项目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者财务顾问,自确定并公告公开发行价格之日起10日内不得发布与该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研究报告;③担任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在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合规部门将该上市公司列入相关限制名单期间,按照合规管理要求限制发布与该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研究报告。 跨越隔离墙管理:履行公司内部跨越隔离墙审批程序。合规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对证券分析师跨越隔离墙后的业务活动实行监控。证券分析师参与公司承销保荐、财务顾问等业务项目期间,不得发布与该业务项目相关的证券研究报告。跨越隔离墙期满,证券分析师不得利用公司承销保荐、财务顾问等业务项目的非公开信息,发布证券研究报告。 |
业务留痕管理和档案保存要求 |
经营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对发布的时间、方式、内容、对象和审阅过程实行留痕管理。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证券研究报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五年。 |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有关规定(★★)
(1)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基本原则:守法合规、诚实信用、忠实客户利益
(2)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关键环节的规范要求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关键环节包括:了解客户、风险揭示、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提供投资建议服务、客户回访和投诉处理、收费、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为载体提供投资建议、以合作方式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等环节。内容较多,和证券投资分析一样,为大家总结其中一些重点内容,完整内容建议大家听课或看书学习。
了解客户 |
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投资需求与风险偏好,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并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载、保存。 |
风险揭示 |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告知客户下列基本信息:①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电话、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等;②证券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登记编码;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④投资决策由客户作出,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⑤证券投资顾问不得代客户作出投资决策。 |
协议签订 |
协议应包括下列内容:①当事人的权利义务;②证券投资颠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③证券投资顾问的职责和禁止行为;④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⑤争议或者纠纷解决方式;⑥终止或者解除协议的条件和方式。【协议实行编号管理】 |
提供服务 |
服务适当性;合理依据;研究支持;告知客户有关信息;风险提示和底线;信息保密。 |
客户回访和投诉处理 |
建立客户回访机制、投诉处理机制。客户回访指定专门人员独立实施。 |
收费环节 |
按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与客户协商并书面约定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安排。 |
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 |
不得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 |
以软件、终端设备提供服务 |
①客观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功能,不得对其功能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宣传;②揭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不得隐瞒或者有重大遗漏;③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所使用的数据信息来源;④表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具有选择证券投资品种或者提示买卖时机功能的,应当说明其方法和局限性。 |
以合作方式提供服务 |
对服务方式、报酬支付、投诉处理等作出约定、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1)资质要求:任何机构或个人从事就证券市场、证券品种的走势、投资证券的可行性,以口头、书面、电脑网络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形式向公众提供分析、预测或建议的业务,必须先行符合相关从业条件。
(2)基本原则:在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展开。
(3)执业回避
①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开发行证券的企业的承销商或上市推荐人及其所属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包括自有关证券公开发行之日起18个月内调离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不得在公众传播媒体上刊登或发布其为客户撰写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也不得以假借其他机构和个人名义等方式变相从事前述业务。
②证券公司的自营、受托投资管理、财务顾问和投资银行等业务部门的专业人员在离开原岗位后的6个月内不得从事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③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其执业人员在知悉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有关证券有利害关系时,不得就该证券的走势或投资的可行性提出评价或建议。
④中国证监会根据合理理由认定的其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
(4)信息披露: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其执业人员在预测证券品种的走势或对投资证券的可行性提出建议时,应明确表示在自己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评价或推荐的证券是否有利害关系。
(1)“荐股软件”的概念
是指具备下列—项或多项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功能的软件产品、软件工具或者终端设备:
①提供涉及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投资分析意见,或者预测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价格走势;
②提供具体证券投资品种选择建议;
③提供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买卖时机建议;
④提供其他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
(2)从业管理:向投资者销售或提供“荐股软件”,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属于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许可。
(2)基本原则:遵循客观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误导、欺诈客户,不得损害客户利益。
(3)主要监管要求:遵守《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展开有8条规定,围绕合规合法展开,具体可听课或看教材】
(1)证券投资咨询人员执业行为的总体要求
①谨慎、诚实、勤勉尽责
②完整、客观、准确
③规范在传播媒体上发表投资咨询文章、报告、意见
④禁止行为:证券投资咨询人员不得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2)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保持独立性,保持客观性,公平对待发布对象,认真审慎、专业严谨,恪守诚信原则,信息保密,充分尊重知识产权,报告违法违规事项,防范利益冲突,珍惜职业称号和职业声誉,防范不正当竞争,规范参与公众交流活动,备案客户服务,维护所在机构利益,规范外请专家服务,加强后续培训,引导市场预期、传递正能量。
(3)证券投资顾问执业行为准则
忠实客户利益,提供适当的投资建议服务,提供投资建议应具有合理依据,规范参与媒体证券节目。
禁止行为:①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②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③向他人泄露客户的投资决策计划信息;④以个人名义向客户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⑤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作出买入、卖出或者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
(1)业务模式
①港股研究报告业务模式:允许证券公司或者其子公司经香港机构授权,将香港机构发布的就港股通股票提供投资分析意见的证券研究报告转发给客户。
②港股投资顾问业务模式:允许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委托香港机构,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管理的参与港股通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关于港股通股票的投资建议服务。
(2)机构资质管理
①转发港股研究报告的内地机构: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证券公司可以向客户转发港股研究报告,但最近3年因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的证券公司除外。
②发布港股研究报告的香港机构:证券公司转发香港机构发布的港股研究报告,应当对该香港机构进行审查,确保其经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批准取得就证券提供意见牌照,并具有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经验。
③提供港股投资顾问服务的香港机构: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确保香港机构经香港证监会批准取得就证券提供意见和资产管理牌照,并具有资产管理业务经验。
(3)内地机构转发港股研究报告的业务规范
①建立港股研究报告转发审查机制
②告知内地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规定
③符合内地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规定
④对客户承担责任。
⑤陪同参与客户交流活动
⑥签订协议
(4)内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使用港股投资顾问服务的业务规范
①履行主动管理职责
②签订协议
③信息披露
④留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