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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顾问的监管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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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顾问的监管和法律责任考点解析

所属考试:证券从业
授课老师:孙婧
所属科目: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考点标签: 理解
所属章节:第三章 证券公司业务规范/第三节 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财务顾问的监管和法律责任
所属版本:2024

财务顾问的监管和法律责任介绍

①督促并购重组当事人按照相关程序规范实施并购重组方案,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依法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的义务。

②督促上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规范运作。

③督促和检查申报人履行对市场公开作出的相关承诺的情况。

④督促和检查申报人落实后续计划及并购重组方案中约定的其他相关义务的情况。

⑤结合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核查并购重组是否按计划实施、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其实施效果是否与此前公告的专业意见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实现相关盈利预测或者管理层预计达到的业绩目标。

⑥结合上市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并在前述定期报告披露后的15日内向上市公司所在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⑦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工作底稿财务顾问的工作档案和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保存期不少于10年。

公平竞争财务顾问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公平竞争,按照业务复杂程度及所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与委托人商议财务顾问报酬,不得以明显低于行业水平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

专题更新时间:2024/11/20 09:23:25

财务顾问的监管和法律责任考点试题

多选题 1.上市公司就并购重组事项出具盈利预测报告的,在相关并购重组活动完成后,凡不属于上市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获知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上市公司或者购买资产实现的利润未达到盈利预测报告或者资产评估报告预测金额50%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同时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采取()等监管措施。
A . 监管谈话
B . 出具警示函
C . 责令改正
D . 责令定期报告
去答题练习
单选题 2.财务顾问不再符合《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依法进行公告,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
A . 15
B . 10
C . 5
D . 20
去答题练习
单选题 3.上市公司就并购重组事项出具盈利预测报告的,在相关重组活动完成后,凡不属于上市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获知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资产实现的利润未达到盈利预测报告或者资产评估报告预测金额(  )的,中国证监会将责令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实现盈利预测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A . 50%
B . 70%
C . 90%
D . 80%
去答题练习
多选题 4.相关并购重组活动完成后,凡不属于上市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获知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上市公司或者购买资产实现的利润未达到盈利预测报告金额50%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同时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采取的监管措施包括()。
A . 罚款
B . 监管谈话
C . 出具警示函
D . 责令定期报告
去答题练习
多选题 5.为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未履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违反行业规范、业务规则,或者未依法履行尽职调查、报告和披露以及持续督导职责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其单独或者合并采取下列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的有()。
A . 口头警示
B . 书面警示
C . 监管谈话
D . 罚款
去答题练习

大咖讲解:财务顾问的监管和法律责任

孙婧
期货从业
证券从业
银行从业
曾就职于多家大型证券、期货公司,具有丰富的金融从业培训经验,外汇分析师,大学生金融交易大赛评委,同时拥有金融类多个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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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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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行政法规

(二)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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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核准与备案

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核准与备案★★★)

1基本概念: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是指为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分拆、股份回购、激励事项等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资产和负债、收入和利润等具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提供方案设计、出具专业意见等证券服务业务。

2)业务资格:证券公司从事财务顾问业务,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财务顾问业务,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其他财务顾问机构不得担任财务顾问的情形

①最近24个月内存在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

②最近24个月内因执业行为违反行业规范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③最近36个月内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处罚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调查。

2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财务顾问机构不得担任独立财务顾问的情形

①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5%,或选派代表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②上市公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财务顾问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5%或者选派代表担任财务顾问的董事;

③最近2年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存在资产委托管理关系、相互提供担保,或最近一年财务顾问为上市公司提供融资服务;

④财务顾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有在上市公司任职等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⑤在并购重组中为上市公司的交易对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⑥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独立董事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不得同时担任收购人的财务顾问或与收购人的财务顾问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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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顾问业务的业务规则

财务顾问的职责★★)

财务顾问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履行以下职责:

1)接受并购重组当事人的委托,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进行尽职调查,全面评估相关活动所涉及的风险

2)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向委托人提供专业服务,帮助委托人分析并购重组相关活动所涉及的法律、财务、经营风险,提出对策和建议,设计并购重组方案,并指导委托人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相关规定制作申报文件

3)对委托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辅导,使其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充分了解其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督促其依法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

4)在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及申报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依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客观、公正地发表专业意见

5)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有关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申报材料,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审核意见,组织和协调委托人及其他专业机构进行答复

6)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委托人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