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营业务的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1.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2. 《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3. 《刑法》的有关规定
法规概述
(一)法律、行政法规
(二)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一般规定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可以买卖的证券:
①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和转让的证券。主要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②已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证券。
③已经和依法可以在符合规定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转让的私募债券,已经在符合规定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转让的股票。
④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证券。主要包括政府债券、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央行票据、金融债券、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券。
⑤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依法批准或备案发行并在境内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
(2)特别规定
①证券公司将自有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央行票据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或委托其他证券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管理,且投资规模合计不超过其净资本80%的,无须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②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不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只能以对冲风险为目的,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③证券公司可委托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其他证券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管理。
④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质的证券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从事《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等投资。
证券自营业务决策与授权(★★)
(1)投资决策机制:原则上按董事会一投资决策机构一自营业务部门的三级体制设立。
(2)授权机制
①建立健全自营业务授权制度,明确授权权限、时效和责任,对授权过程做书面记录,保证授权制度的有效执行。
②建立层次分明、职责明确的业务管理体系,制定标准的业务操作流程,明确自营业务相关部门、相关岗位的职责。
关于债券交易的专项规定(★★)
(1)债券交易范围:现券买卖、债券回购、债券远期、债券借贷等。
(2)强化合规风控作用,建立有效监督制衡机制
(3)加强各类债券交易的业务和人员管理,强化关键环节管控
(4)不得违反规定在债券交易场所和系统以外开展线下债券交易
(5)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依法合规开展各类债券交易业务
①不得私下或在表外开展债券交易。
②按规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的,不得以邮件,即时通讯信息等替代书面合同。
③不得指定协议双方以外的第三方作为交易对手方开展债券回购交易。
④不得以人员挂靠、业务包干等承包方式开展业务,或以其他形式实施过度激励。
⑤不得通过任何交易形式利益输送,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监管,或为规避监管提供服务、便利。